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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  告 鑫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萱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      陳建誌律師 被   告 黃桂玲       黃國祥 共   同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  告 黃國能 參加訴訟人 楊哲乙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      董志鴻律師       李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 午九時二十分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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