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明哲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3 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49,812 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39,36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