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
勞訴字第15號
原 告 王麗珠
柯朝耀
柯敦仁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劉思龍
律師
複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
被 告 靖峰營造有限公司
兼 法 定 林恳忠
代 理 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
鄭勝智律師
被 告 吳政原
昕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
被 告 江紹雄
楊宏雄
高雄市政府財政局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
黃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10分許,在
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佩陵
上為
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