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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  告 王麗珠       柯朝耀       柯敦仁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複代理人  邱怡瑄律師 被   告 靖峰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恳忠 代 理 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      鄭勝智律師 被   告 吳政原       昕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被   告 江紹雄       楊宏雄     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      黃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10分許,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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