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境賢       劉佳苹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徐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順平、信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駱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且按主觀之訴之合併,如各原告一起起訴、 一起上訴,並一起繳交裁判費,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,法並無禁 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。況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,訴訟標的金額愈大,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,則合 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 (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196號要旨參照)。是本件依上訴人等 之上訴聲明,其等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,383,302 元,應繳上 訴裁判費為新台幣36,99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 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月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