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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利息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被上訴人即 旗鉀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請求給付利息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。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( 下同)5,734,410 元(11,474,820×1/2 =5,737,410 )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6,73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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