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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利息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旗鉀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俐 上 訴 人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因均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1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均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2 年11月29日、同年12月2 日 分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本院卷二第 149 、150 頁),上訴人迄今均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查 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按(本院卷二第151 至156 頁 ),揆諸前揭規定,其等上訴均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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