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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 即 謝祝安 被   告上訴人即 泰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  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而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-11 條定有明文。本 件原告即被上訴人就分割標的即高雄市○鎮區○○段○○段000 0000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3/4 ,是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 為新臺幣(下同)18,901,260元【(384.52×3/4 ×49,000)+ (129.8 ×3/4 ×49,000)=18,901,260】。是本件第二審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,901,260元,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7,61 2 元,上訴人僅繳納156,732 元,尚不足裁判費110,880 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秀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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