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
上 訴 人 舟山海興遠洋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偉光
被
上 訴人 飛田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振魁
被 上 訴人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相宇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103 年12月2 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
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
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3 年12月29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104 年4 月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95條第
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雯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