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
上 訴 人 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文杏
被
上訴人 海仙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馨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1
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上訴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第1 項部分如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一、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04,780 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14,865元。
二、上訴理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蔡蓓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