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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杏 被上訴人  海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1 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一、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04,780 元,應   徵第二審裁判費14,865元。 二、上訴理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蔡蓓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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