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
上 訴 人 節研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再興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第二審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(下同)15,000,000元,應繳第二審上訴
裁判費
216,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黃進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