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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仲薇       秦仲萱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谷瑞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海屏       捷旅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時中      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64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,並聲明:一、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。二 、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谷瑞芬、秦仲萱 及秦仲薇各新台幣4,873,590 元、2,531,152 元、1,933,333 元 。則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9,338,075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40,199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馥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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