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0號
原 告 洪牧瑜
訴訟
代理人 蔡鴻杰
律師
董志鴻律師
被 告 大揚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政平
被 告 甘靜茹
董悅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
三時,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莊正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