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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2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鋅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水源 訴訟代理人 劉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 ),系爭支票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不慎遺失,故已向付 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,並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01 年度 司催字第877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於101 年12月4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台灣新生報,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為此,聲請宣告系爭 支票無效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77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101 年12月4 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份為證,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核屬,則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4 月4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22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易宏熱鍍鋅工│台灣中小企│00000000000 │239,400元 │101年11月3日 │AZ0000000 │ │ │ │業(股)公司 │業銀行大發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戴晉平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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