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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金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生 代 理 人 吳秋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9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 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,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 司催字第89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 個月內,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,即民國10 1 年12月22日刊登全國版新聞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 民眾日報1 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對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4 月21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4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統益工業(股)│臺灣中小企│1445-0 │52,290元 │86年8月31日 │M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王德豪 │業銀行高雄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統益工業(股)│臺灣中小企│1445-0 │73,500元 │86年8月31日 │M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王德豪 │業銀行高雄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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