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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沅哲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顏淑禎 法定代理人 林松錦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,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 請人於102 年1 月23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 明確,並提出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,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23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2 年度除字第30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00食品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前│000000000000│373,538元 │102年2月28日 │LK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000 │鎮分行 │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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