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05號
聲 請 人 沅哲有限公司
訴訟
代理人 顏淑禎
法定代理人 林松錦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33號
公示催告,並
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號
裁定
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
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,
嗣經聲
請人於102 年1 月23日刊登於新聞紙
等情,
業據聲請人陳述
明確,並提出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,且經本
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則
本件所定申報
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珮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102 年度除字第305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00食品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前│000000000000│373,538元 │102年2月28日 │LK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000 │鎮分行 │2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