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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鉅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珠 訴訟代理人 王菀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,於民國10 1 年12月31日遭竊,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2 年1 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2 年1 月15日以 102 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之日起4 個月內,聲請人則於102 年1 月25日將之刊登於 民時新聞報,於102 年5 月27日提出本件聲請,自公告 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,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,並提出該報1 份為憑,本院復依職 權調取102 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,核閱屬實 ,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25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31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今升營造工程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30,975元 │101年12月25日 │IN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吳 │行大順分行│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俊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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