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4號
聲 請 人 鉅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淑珠
訴訟代理人 王菀苓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,於民國10
1 年12月31日遭竊,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號
裁
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於102 年1 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
申報權利
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
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2 年1 月15日以
102 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
間為自
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
具之日起4 個月內,聲請人則於102 年1 月25日將之刊登於
民時新聞報,
嗣於102 年5 月27日提出
本件聲請,自公告
迄
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,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
等情
,
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,並提出該報1 份為憑,本院復
依職
權調取102 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,核閱屬實
,
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25日屆滿,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製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邱上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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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31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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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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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今升營造工程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30,975元 │101年12月25日 │IN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吳 │行大順分行│00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俊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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