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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逢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莉 代 理 人 梁春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102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, 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8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 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1 月29日之中華日報。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 催字第882 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2 年1 月29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時報,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32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逢生興業有限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00000 │177,450元 │101年10月31日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行大順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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