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2號
聲 請 人 泰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美枝
訴訟代理人 楊雅萍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2 年6 月28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所
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於民國
101 年12月20日遺失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1號
裁定
准予
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2 月9 日之台
灣新生報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
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
除權判決等
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
催字第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2 年2 月
9 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,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企萍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342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廣勁工程有限│合作金庫商│000000000000│47,744元 │102年1月30日 │K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蔡文州 │業銀行南高│-1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雄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