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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緯泰興業有限公司 LATITUDE CO.,LTD 法定代理人 陳剛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提單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提單於民國101 年1 月21 日遺失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7 月27日青年日報。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經查:如附表所示提單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 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1 年7 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青 年日報,至101 年12月26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付 款 人 │提 單 號 碼 │提單簽發日 │金額(美金) 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SINO SILICON │LATITUDE CO.,LTD │0242A00762 │101 年1 月19日│USD 152,640 │ │ │ │INDUSTRY CO. │(緯泰興業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LIMITED( 郴州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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