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號
聲 請 人 緯泰興業有限公司 LATITUDE CO.,LTD
法定
代理人 陳剛明
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
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提單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提單於民國101 年1 月21
日遺失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
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7 月27日青年日報。現申報權
利
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經查:如附表所示提單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
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1 年7 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青
年日報,至101 年12月26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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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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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付 款 人 │提 單 號 碼 │提單簽發日 │金額(美金) 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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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SINO SILICON │LATITUDE CO.,LTD │0242A00762 │101 年1 月19日│USD 152,640 │ │
│ │INDUSTRY CO. │(緯泰興業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,LIMITED( 郴州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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