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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5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福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(下稱系爭 支票),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發覺遺失系爭支票,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74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2 年1 月10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 第97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 月內。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1日送達聲請人,聲 請人則於102 年1 月12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,於102 年7 月31日提出本件聲請,自公告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, 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 ,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份為憑,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 司催字第974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,核閱屬實,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45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海昱國際有限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56,250元 │101年11月10日 │IN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羅如蓉 │行岡山分行│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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