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59號
聲 請 人 福躍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福財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(下稱
系爭
支票),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發覺遺失系爭支票,前經聲
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74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2 年1 月10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
第974 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開催
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
月內。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1日送達聲請人,聲
請人則於102 年1 月12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,
嗣於102
年7 月31日提出
本件聲請,自公告
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,
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
等情,
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
,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份為憑,本院復
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
司催字第974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,核閱屬實,
是以本件所
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甄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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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45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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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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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海昱國際有限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56,250元 │101年11月10日 │IN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羅如蓉 │行岡山分行│00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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