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2號
聲 請 人 月星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鴻麟
代 理 人 張麗玉
上列
當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102 年2 月20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被竊,經聲請掛失止
付、
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,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
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
行掛失止付,及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91 號公示催
告,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,業經調卷審
核屬實,而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2 年1 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,是所請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周麗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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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5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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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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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宏翰工程企業│華南銀行五│000000000000│45,150元 │101年9月30日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趙│甲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麗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2 │安力起重工程│土地銀行前│1621-1 │23,100元 │101年9月30日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行 徐金安 │鎮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3 │喬泰營造有限│高雄銀行灣│11167-9 │16,800元 │101年9月30日 │336641 │ │
│ │公司 李明宗│內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4 │臺灣新光商業│臺灣新光商│0000-00-0000│9,450元 │101年8月21日 │243165 │ │
│ │銀行七賢分行│業銀行七賢│99-1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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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錕富實業有限│臺灣新光商│00-000000 │13,650元 │101年9月10日 │448137 │ │
│ │公司 黃輝煌│業銀行七賢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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