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22號
聲 請 人 鈺宗工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芬珍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2年9月16日
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所
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,
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8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
並已刊登於102 年月31日之聯合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
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
,聲請本院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
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2 年1 月31日刊登
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,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解 景 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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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52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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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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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鈺宗工業工廠│台灣中小企│00000000000 │18,900元 │102年2月5日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岡山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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