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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3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王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賢珠 代 理 人 潘同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,經本院以 102 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2 年3 月18日皇家時報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 人所遺失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。 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。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。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 第190 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2 年3 月18日刊登該 裁定於皇家時報,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皇家 時報1 份在卷為憑,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7 月18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53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豪十七有限公│陽信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378,000元 │102年3月6日 │AE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楊培麟 │行鼎力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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