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32號
聲 請 人 王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賢珠
代 理 人 潘同誼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,經本院以
102 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
登於民國102 年3 月18日皇家時報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
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
人所遺失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為
除權判
決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。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
明文。
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
第190 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2 年3 月18日刊登該
裁定於皇家時報,
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皇家
時報1 份在卷為憑,是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7
月18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梁瑜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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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53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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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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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豪十七有限公│陽信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378,000元 │102年3月6日 │AE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楊培麟 │行鼎力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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