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號
聲 請 人 鴻太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菊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大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發,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為付
款人,
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,金額新臺幣肆仟
貳佰元,票號AZ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
張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
公示
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,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公示催告
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12月30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宛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