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0號
聲 請 人 昇錏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明潭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
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
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蘇千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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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57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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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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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麒琳實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5,800元 │102年3月31日 │GD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蘇謝秋 │行路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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