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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7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昇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潭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57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麒琳實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5,800元 │102年3月31日 │G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蘇謝秋 │行路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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