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4號
聲 請 人 曹樂文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京盛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號碼號96-ND000091-ND
000100號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股票10
張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
公示
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10張股票無效。
二、
經查,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司度催字第346 號
裁定公示
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宛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