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2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冠輝技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世家興業股份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25,200元 │102年3月31日 │JD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吳 │行南高雄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