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56號
聲 請 人 德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旺成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4 紙不慎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
請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7 月6 日臺灣導報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
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
第1 項,聲請本院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
催字第4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
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民國
102年7月6日刊登新聞紙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導報新
聞紙1紙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
核
屬實,則至102 年11月6 日為止已滿四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宜璋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656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款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 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德昇通運股份│台灣糖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164,178元 │101年10月1日 │RC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蔡旺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前鎮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成 │高雄
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2 │德昇通運股份│台灣糖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164,178元 │102年1月1日 │RC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蔡旺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前鎮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成 │高雄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3 │德昇通運股份│台灣糖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164,178元 │102年4月1日 │RC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蔡旺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前鎮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成 │高雄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4 │德昇通運股份│台灣糖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164,178元 │102年7月1日 │RC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蔡旺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前鎮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成 │高雄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