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676號
聲 請 人 益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郁升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一、
按「申報權利之
期間,自
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
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,應有三個月以上,九個
月以下。」、「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
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562 條、
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
102 年10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
支票無效等語。
三、查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裁定,依
上開法條
規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,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
係於102 年10月16日始刊登新聞紙,依此計算,上開裁定所
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03 年2 月16日始屆滿4 個月,聲請
人應於103 年2 月16日後聲請除權判決,始得因無人申報權
利而得認為合法及有理由。從而,聲請人於102 年10月21日
即為
本件之聲請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蘇千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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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67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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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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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世德工業股份│益展工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-0 │61,833元 │101年8月31日 │CD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陳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楠梓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光裕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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