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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益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升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一、按「申報權利之期間,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,應有三個月以上,九個 月以下。」、「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562 條、 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2 年10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。 三、查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裁定,依上開法條 規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,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 係於102 年10月16日始刊登新聞紙,依此計算,上開裁定所 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03 年2 月16日始屆滿4 個月,聲請 人應於103 年2 月16日後聲請除權判決,始得因無人申報權 利而得認為合法及有理由。從而,聲請人於102 年10月21日 即為本件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67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世德工業股份│益展工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-0 │61,833元 │101年8月31日 │CD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陳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楠梓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光裕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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