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8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000年度除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王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昌 代 理 人 劉承豪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公示催告,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,嗣經 聲請人於102 年6 月5 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陳 述明確,並提出OOO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,且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00金屬股份有│0000商業銀│0000000 │373,400元 │102年7月5日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000 │行000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