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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0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翊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和 訴訟代理人 郭珍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23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23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70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鴻溢工業股份│翊嘉實業有│台灣土地銀│000-000-0000│39,375元 │102年9月10日 │DE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陳 │限公司 │行青年分行│0-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○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台灣鋼帶企業│翊嘉實業有│兆豐商業銀│00000000000 │22,969元 │102年7月17日 │CL0000000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限公司 │行北高雄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張○○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3 │豐亞塑膠企業│翊嘉實業有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186,900元 │102年8月31日 │IN0000000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限公司 │行鳳山分行│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劉○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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