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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000年度除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阜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薛瓊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000年度司催字第56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玄光機械有限│阜大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63,000元 │102年8月28日 │AJ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(毛金億)│司 │行小港分行│6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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