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大峻牙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52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52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 紙為證,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73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1 │聚亨企業股份│大峻牙板實│第一商業銀│00000000000 │388,500元 │102年9月20日 │TG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黃 │業有限公司│行岡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O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