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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4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暐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閔 訴訟代理人 張素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, 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6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 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8 月13日之民時新聞報。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催字第562 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2 年8 月13日刊 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,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司催字第56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儀強自動控制│暐晉機電工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120,225元 │102年8月5日 │JN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游 │程有限公司│行大順分行│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永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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