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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三華鍛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101 年9 月26日前鋒日報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 催字第7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民國10 1 年9 月2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鋒日報新 聞紙1 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核 屬實,則至102 年1 月26日為止已滿四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 年度除字第8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○○○齒輪 │○○○○企│00000000000 │182,876元 │101年10月5日 │ZA0000000 │ │ │ │(股)公司 │業銀行○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劉○○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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