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頤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琳 送達代收人 李侑諭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町心企業行王智育簽發,以第一商業銀行岡山分行為付款人,發 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,金額新臺幣伍萬元,票號0000 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96 號公示 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96 號公示催告在案 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2 年1 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