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仲聲字第4號
抗 告 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豐榮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台灣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選定主
任
仲裁人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日本院103 年度
仲聲字第4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駁回聲請之裁定,
聲請人得為抗告,
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
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
本件抗告人雖對本院103 年度仲聲字第4 號民事裁定(
下稱原裁定)駁回聲請提起抗告,
惟揆諸首揭規定,駁回聲
請之裁定,僅原裁定之聲請人即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
為抗告,抗告人屬無抗告權人。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,為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不合法,
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
、第46條,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、第442 條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