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英祥
訴訟代理人 謝欣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旺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207,98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49,16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慧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掌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