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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簡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103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久順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武癸 被上訴人  黃壬華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12 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2 年度旗勞簡字第1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,本院於103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上訴人起訴主張:被上訴人自民國95年5 月25日起至101 年9 月27日止受雇於上訴人,惟自95年9 月至100 年8 月間 ,上訴人將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之每月工資6%之退 休金(下稱提撥退休金),自被上訴人薪水中扣除,而未將 薪資給付被上訴人,共計新臺幣(下同)75,346元(計算式 如附表一) 。又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受雇期間均未依勞動基準 法(下稱勞基法) 第38條第1 款、第2 款之規定給予特別休 假,因上訴人未與被上訴人協商排定特別休假,致被上訴人 應休假而未休,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其未休假之工資計 27,928元。爰依兩造勞動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上訴 人給付103,27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等語。 二、上訴人則以:被上訴人之月薪為19,000元,全勤獎金1,000 元,月休4 日,週六下午亦休,且兩造約定自95年11月起, 被上訴人選擇向上訴人按月領取保險業績獎金(下稱系爭獎 金),並約定提撥退休金、特別休假則自被上訴人每月領取 之系爭獎金中扣除、被上訴人放棄特別休假(下稱系爭約定 ),是上訴人上開所為係依兩造約定而行,被上訴人所領取 之保險業績獎金扣除勞工退休金後,換算為未休假薪資已超 過被上訴人所得休假日數等語置辯。 三、原審審理結果,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,上訴人就提撥退休 金之金額75,346元及其法定利息部份不服,提起上訴,其上 訴意旨略以: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武癸另經營同性質之 東慶汽車有限公司(下稱東慶公司),東慶公司亦與其員工 即負責驗車掛號之行政會計人員約定給與保險業績獎金,提 撥退休金則由該會計自行負擔,由保險獎金內扣除,系爭獎 金給付金額未超過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,應由雇主補足 ,如保險獎金金額超過雇主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,則全部歸 於勞工,對勞工並無不利。上訴人同樣是由盧武癸所開設之 公司,均是以相同方式運作,足見兩造確有系爭約定,上訴 人據以自被上訴人薪資內扣除提撥退休金,自屬合法,原審 判命上訴人仍須給付提撥退休金75,346及其法定利息,顯有 違誤等語。並聲明:(一)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 人超逾27,928元之本息,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命上訴人負 擔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之裁判均廢棄。(二)上開廢 棄部分,駁回被上訴人一審之訴。 四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 (一)被上訴人自95年5 月25日起至101 年9 月27日止受雇於上 訴人。 (二)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期間,約定月薪為19,000元,全勤 獎金為1,000 元。 (三)被上訴人受僱之95年9 月1 日迄101 年9 月27日期間,上 訴人均有為被上訴人提撥退休金。 (四)被上訴人薪資從95年9 月1 日即增加系爭獎金之給付。 (五)95年9 月至101 年8 月份,被上訴人依法應受提撥之勞工 退休金計算方式及金額如附表一記載。 (六)上訴人自95年9 月至101 年8 月份,均自給付被上訴人之 薪資中,從薪資總額(計入系爭獎金給付)扣除提撥退休 金,共計提撥退休金扣除之金額為75,346元。 五、本件之爭點: (一)兩造間有無系爭約定? (二)如有,系爭約定是否有效?上訴人自被上訴人薪資內扣除 提撥退休金,有無理由? (三)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積欠之薪資75,346元,有無理由 ? 六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,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主張法律關係存 在之當事人,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, 負舉證之責任。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,茍能證明間接事實 ,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,依經驗法則已足推認其因 果關係存在者,亦無不可,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 。再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,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 實獲得確實之心證,始盡其證明責任。上訴人主張兩造間 有系爭約定,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。上訴人雖提出東慶公 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、薪資表,以證其法定代理人盧武癸 所經營之公司均是以同樣方式與員工約定計薪云云。然東 慶公司與上訴人既為不同之法人,又系爭約定亦涉及雇主 與不同員工間之特別約定,更非上訴人所有員工均一體適 用,此有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檢驗場薪資明細表(原審 卷第4245頁),顯示並非每一員工均經扣除提撥退休金一 節自明,則本件尚不能以訴外人東慶公司會計人員之薪資 資料,逕推認兩造間確有系爭約定存在。證人即上訴人檢 驗場之廠長盧OO雖於原審審理中證稱:因被上訴人領有 系爭獎金,所以提撥退休金由其薪水中扣除,領取系爭獎 金就要扣提撥退休金,我知道兩造約定是這樣云云(原審 卷第80頁),惟證人盧OO經原審詢以何以知悉兩造間有 系爭約定,則證稱:是我向老闆詢問,老闆說當初兩造是 這樣約好等語(原審卷第80頁),已可認盧OO實係聽聞 上訴人之負責人盧武癸單方陳述而推認兩造有系爭約定, 並非盧OO之親身見聞,盧武癸又為上訴人之負責人,與 上訴人公司運作、本件訴訟結果均有利害關係,是本件自 不能以盧OO上開證詞遽認兩造間確有系爭約定。上訴人 就此未再提出其餘佐證以實其說,難認上訴人此部份主張 為可採。 (二)上訴意旨雖又主張系爭獎金並非被上訴人之勞務對價,如 給付金額未超過雇主應負擔之勞退金,應由雇主補足,如 保險獎金金額超過雇主應負擔勞退金,則全部歸於勞工, 對勞工並無不利云云。惟系爭獎金之給付,乃為薪資資料 中「保險津貼」之項目,並按月與被上訴人之本薪、全勤 獎金一併給付,形式觀之已屬被上訴人之薪資,上訴人主 張此部份並非薪資,然就系爭獎金之發放,並未能提出其 他內規、兩造契約等以證明其性質為「恩惠性之給與」。 甚且,上訴人未能證明兩造間有系爭約定之存在,已如前 述,佐以依被上訴人之薪資資料表顯示,上訴人所扣繳之 附表一提撥退休金乃獨立記載於應扣項目欄位(原審卷第 55頁),無法看出係自保險津貼項下扣除,則應認本件上 訴人扣除之附表一提撥退休金75,346元,乃自被上訴人之 薪資總額中扣除無疑。 (三)而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,勞基法第22條前段定有明 文。另按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,民 法第71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復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 ,按月提繳退休金,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,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 工退休金辦法,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。雇主每 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,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%。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、第1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依 上開法條規定,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工資6%以上之退休 金,此為雇主應負之義務。除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3 項規 定自願另行提繳之情形外,雇主不得於勞工之薪資中扣除 6%之退休金提繳金額,而轉嫁由勞工自行負擔。查本件上 訴人雖按月為被上訴人提繳退休金,為兩造所無爭執,然 上訴人按月自被上訴人薪資中扣除提撥退休金之金額如附 表一所示,顯然已將上訴人身為雇主應負擔之退休金提繳 義務轉嫁與被上訴人負擔,並致上訴人得領取之薪資未獲 全額給付,已有違勞工退休金條例之上開規定,並藉以規 避、免除雇主法定義務之情,於法不合。上訴意旨所指, 即無可採。另上訴人按月扣除之提撥退休金金額及計算明 細,如附表一所示,亦為兩造所無爭執,從而被上訴人基 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,主張上訴人非法扣除其薪資,並請 求因扣除而未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,自屬有據。 七、綜上所述,被上訴人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,請求上訴人 給付積欠之薪資75,346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(即102 年2 月1 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自 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原審就此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並依職權為 假執行之宣告,並無違誤,上訴意旨請求廢棄原判決,乃無 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八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, 均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再予斟酌,併此敘明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9 條第1 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饒志明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表一:被扣繳應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薪資75,346元計算式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任職期間 │投保月薪 │提撥比率 │每月提撥薪資│月數 │合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5年9月 ~│16,500 元 │6% │990元 │10 │ 9,900元 │ │96年6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6年 7月~│17,280 元 │6% │1,037元 │42 │43,554元 │ │99年12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0年1月~│17,880 元 │6% │1,073元 │12 │12,876元 │ │100年12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1年1月~│18,780 元 │6% │1,127元 │8 │ 9,016元 │ │101年8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合 計 │75,346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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