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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吾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琇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玲珠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然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867,14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9,26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莉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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