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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被告 、反訴原告 寶麗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運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肅泰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,223,860 元(本訴部分:給付510,086 元、提繳 16,573元,反訴部分697,201 元,合計1,223,860 元),應繳裁 判費為新台幣19,7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 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麗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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