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3號
上訴人即
被告
、
反訴原告 寶麗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運昌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肅泰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而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台幣1,223,860 元(本訴部分:給付510,086 元、提繳
16,573元,反訴部分697,201 元,合計1,223,860 元),應繳
裁
判費為新台幣19,7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周麗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