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長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瀚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思明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第二審
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23,892 元,應繳第二審
裁判費6,9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進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