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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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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瀚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思明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第二審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23,892 元,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6,9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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