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88號
原 告 林瑞榮
訴訟
代理人 李永裕
律師
被 告 正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榮華
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
羅玲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下午2 時10分許,在
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
上為
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