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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  告 林瑞榮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  告 正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華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      羅玲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下午2 時10分許,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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