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88號
上 訴 人 正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李榮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榮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依上訴人104 年7 月3 日民事聲明上訴狀
所載,上訴人
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98,92
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7,235元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