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
債 權 人 陳文惠
債 務 人 三力食品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承宗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