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81號
債 權 人 新銀國際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趙先豪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先豪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新銀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並於
聲請狀增
列之。
二、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(若無約定則依
民法規定法
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),如經約定,請檢附相關證明
文件)。
三、債務人趙先豪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