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
債 權 人 黃淑儀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案外人王秀花即林王秀花對債務人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金額
為若干。
二、請求金額之計算式(依本院
執行命令所載,其每月移轉之薪
資債權為三分之一,且應自債務人收受執行命令後計算)。
三、債務人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其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