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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黃淑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案外人王秀花即林王秀花對債務人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金額   為若干。 二、請求金額之計算式(依本院執行命令所載,其每月移轉之薪   資債權為三分之一,且應自債務人收受執行命令後計算)。 三、債務人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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