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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債 權 人 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提出被繼承人楊光遠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   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  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   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。 三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不得在退票日之前,票據法第133   條定有明文)。 四、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   責任,民法第1153條第1項 定有明文,台端主張案外人即被   繼承人楊光遠係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死亡,自有上開規定   之適用,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  楊光遠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…」,以符法制。 五、債務人林麗卿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六、債權人之聯繫電話,俾利案件進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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