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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27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債 權 人 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陽 債 務 人 林麗卿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件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之被繼承人楊光遠積欠其債務為由,聲 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查楊光遠於民國102 年12月18 日死亡後,其法定繼承人即本件債務人林麗卿已拋棄繼承, 此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103 年度司繼字第441 號函在卷可稽,債權人聲請對之發支付命令,顯無理由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513 條第1 項、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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