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
債 權 人 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陽
債 務 人 林麗卿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件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之被
繼承人楊光遠積欠其債務為由,聲
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惟查楊光遠於民國102 年12月18
日死亡後,其法定
繼承人即本件債務人林麗卿已
拋棄繼承,
此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103 年度
司繼字第441
號函在卷
可稽,債權人聲請對之發支付命令,顯無理由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513 條第1 項、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