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64號
債 權 人 勝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棟
債 務 人 陳榮賢
債 務 人 陳彥霖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榮賢、陳彥霖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榮賢、陳彥霖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權人支付命令
聲請狀內所書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 年4
月3 日,請求票據到
期日前之利息,此部分之依據為何?如
無法提出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到期
日(民國101 年12月31日)後之請求日期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